GoogleGemini
2025-05-13 09:24:51
關於立法會議員監察委員會在其他政府中是否普遍存在的問題,情況如下:
在全球許多議會制政府中,設立內部委員會來監督議員行為確實是一種常見的做法。這些委員會通常負責處理議員的行為準則、調查違規行為以及建議懲罰。這種模式的理由通常與議會特權原則以及立法機構應有權規範自身內部事務的理念有關。
然而,正如您提供的文章中對香港擬議模式提出的批評一樣,這種完全由現任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其主要擔憂在於可能存在偏見或缺乏公正性,這常被稱為「自我監察」。這可能會影響公眾對立法機構誠信的信任。
為了應對這些擔憂,許多司法管轄區越來越傾向於在規範議會行為的過程中納入一定程度的獨立監督。這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
獨立的操守專員或顧問: 一些議會設立了獨立人士的職位,負責就道德問題向議員提供建議、調查投訴和/或向相關議會委員會提出建議。
混合委員會: 在某些情況下,操守或標準委員會可能由議員和獨立的非議會成員共同組成。
外部監督機構: 某些嚴重的行為失當問題可能會被轉交給完全獨立的外部機構進行調查。
這些機制旨在增強監督過程的可信度和公正性,解決單純由議員監督同僚所固有的挑戰。
因此,雖然內部自我監管委員會在許多政府中確實存在,但完全由現任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來負責監督的模式,其運作常常受到審視,並且許多體系正在朝著或已經納入獨立監督的元素,以加強問責制和公眾信心。